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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8月15日起施行。
《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情况,《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解释》第五条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解释》第六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行刑双向衔接的治理体系,避免“不刑不罚”,《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下一步,最高法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解释》的公布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森林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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