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民企提供合同服务后,沈阳浑南农业局称未经采购程序协议无效

来源 : 新京报 时间:2023-07-31 16: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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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小微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服务合同纠纷案。经由司法程序,企业成功追回112.55万元服务费。

案情显示,2019年6月,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对沈阳市浑南区12个街道118个行政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通过无人机进行查访。

2019年7月,电力咨询公司开始实施查访工作。工作成果编制成查访报告,逐期交付给浑南农业局,合计交付查访报告20份。浑南农业局已签收,未提出异议。同年12月6日,电力咨询公司与浑南农业局补签《查访合同》,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进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第三方查访,约定了查访范围、查访周期、查访目标、验收条件、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合同补签后,电力咨询公司向浑南农业局送达《浑南区第三方查访组报价详细说明》,主要载明:人员车辆费用106.54万元,税金点9%,管理费3%,总计费用为119.32万元。浑南农业局却拒绝付款,理由为: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双方未结算及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更不符合财政性资金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因此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浑南农业局支付服务费112.55万元。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浑南农业局向电力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112.55万元。浑南农业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指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明确案涉合同系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在有大量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保护,有利于民营企业持续回笼欠款、维持造血能力。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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